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7]第25号颁布时间:1997-04-08
1997年4月8日 晋地税所字[1997]第25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1996]6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务院关于对化肥实行专
营和实行综合平均售价的精神,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级农资经营企业每年年初应将省政府和省物价局核定的化肥价格的所有有
关资料,及时报送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年度终了应将执行综合平均售价发生
的虚盈或虚亏等情况及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以利监督执行,共同做好此项
工作。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两个文件的衔接工作。年度终了,应按物价部
门核定综合平均销售价时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虚盈或虚亏的数额,
经审核可以单独记帐,滚动计算2年;结算期满后虚盈或虚亏的余额,并入损益计
征企业所得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14日 国税函[1996]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计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管理、整顿化肥流通秩序
的通知》(计价[1996]648号)中的有关规定,对粮棉挂钩以外的化肥实行
综合平均销售价格。现对农资企业在执行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格过程中所涉及的税收、
财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因执行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格而产生的虚盈或虚亏,以3年为一个结算
期,在结算期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以逐年滚动计算虚盈或虚亏的数额,
单独记帐进行反映。对结算期满后虚盈或虚亏的余额,应并入当年损益计征企业所得
税。
二、企业在结算期内产生的虚盈或虚亏,不作为企业当年实际损益,仍按物价部
门核定综合平均销售价时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每一计划期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一经物价部门核定,应将物价部门核定
的原则、依据和方法等有关资料,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每年年度终了,企业
应将虚盈或虚亏结算情况及时报送税务机关进行审查核实。虚盈或虑亏经税务机关核
实后,企业可按上述规定进行税收、财务处理。
四、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度起执行。企业在一九九六年度以前已经执行化肥综合
平均销售价的,要进行清理、核实,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关
于化肥实行综合销售价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
090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衔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实施办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