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7]46号颁布时间:1997-04-21
1997年4月21日 晋财预字[1997]46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0号《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
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 财税字[199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
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
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