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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委托加工业务“工缴费”退税率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7]26号颁布时间:1997-05-27

     1997年5月27日 晋国税进发[1997]26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关于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货物,其支付的工缴费部分的退税率为14%的 问题,现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执行时间从1995年7月1日起至1995年 12月31日止。199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委托加工业务,其工缴费部分仍按 调整后的退税率9%计算退税。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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