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7]第9号颁布时间:1997-01-26
1997年1月26日 晋地税流字[1997]第9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1996)6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
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1、"发行收入"和"片租收入"的划分标准以电影发行单位是否对放映单位有供片
业务及采用票价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来掌握。
2、上级电影发行单位向下级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电影发行单位采用"买断首映权"发行方式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6年11月29日 国税函[1996]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167号)
精神,现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
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
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