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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7]第5号颁布时间:1997-01-14

     1997年1月14日 晋地税流字[1997]第5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厉: 现将国税函(1996)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12日 国税函[1996]7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业务有关营业问题的请示》(浙地 税一[1996]59号)收悉。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经 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 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 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将房 屋销售给各购房户。因此对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个人向 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另一方面,个人与地主的关系,属于一方提供 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对其双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 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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