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西德意志州银行和德国德意志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适用利率标准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所发[1998]29号颁布时间:1998-04-22
1998年4月22日 晋国税所发[1998]2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159号"关于德国西德意志州银行和德
国德意志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适用利率标准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
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西德意志州银行和德国德意志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
适用利率标准问题的批复
1998年3月18日 国税函(1998)15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德国西德意志州银行和德国德意志银行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能否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沪税外[1998]9号)收悉。
关于德国西德意志州银行和德国德意志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签订出口信
贷和商业贷款协议,其贷款利率均采用FIBOR,其免税条件可否比照现行税法对
LIBOR的有关规定的问题,经与外汇管理部门协调意见,当贷款利率采用
FIBOR等时,其免税条件可比照现行税法对LIBOR的有关规定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