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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8]34号颁布时间:1998-06-12

     1998年6月12日 晋地税所发[1998]34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 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1998年5月15日 国税函[1998]28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信用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 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 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 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 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 收个人所得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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