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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9]12号颁布时间:1999-03-12

     1999年3月12日 晋国税流发[1999]12号 各地市国税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近期有关地市反映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同时结合九九年省 局税收政策检查内容,现将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 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检查整顿期间不得动用,一九九九年 底以前尚未抵扣完毕的,仍可顺延继续抵扣。 二、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顶以前年度欠税的,凡有能力清缴的,应先制 定欠税清理计划,完成欠税清理计划后,再上报审批;凡无能力清缴的,可直接上报 审批。 三、用查补税款抵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凡用滞纳金和一倍以上罚款抵顶的, 可直接上报审批;凡用查补税款抵顶的,要视查补税额大小,结合当年税收收入任 务,先抓紧补征入库,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确定合理抵扣数额,上报审批。 四、当年发生新欠的企业和完成任务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得动用期初存 货已征税款余额抵顶当期应纳税额。 五、八月份起,各地市国税机关可按规定程序进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审批的 上报工作。凡需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顶欠税以及用查补税款抵顶期初存货已 征税款余额的,一律以正式文件关附有关资料复印件上报省局。 六、改制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下列原则进行管理。 (一)采取资产剥离、分块搞活改制形式的企业,原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留抵税额应 按各自企业资产所占比例分别进行划分,不允许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留抵税额全部转 给"活"企业承担。若改制后新企业仍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可按规定申报抵扣;若 改制后新企业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留抵税额全部转人成本,不予 抵扣。 (二)采取兼并、联合改制形式的企业,被兼并、被联合企业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 款留抵税额应先抵顶各自所欠税款,若改制后新企业仍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抵顶 欠税后的余额方可转入新企业中进行申报抵扣。若改制后新企业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 抵顶欠税后的余额全部转入成本,不予抵扣。 (三)采取划整为零改制形式的企业,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留抵税额应按各自企 业资产所占比例进行划分,若改制后新企业仍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可按规定申报 抵扣。若改制后新企业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留抵税额全部转入成 本,不予抵扣。 (四)采取整体出售改制形式的企业,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留抵税额应首先抵顶 所欠税款,若改制后新企业仍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抵顶欠税后的余额可按规定申 报抵扣;若改制后新企业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抵顶欠税后的余额转入成本,不予抵 扣。 (五)各地市国税机关要密切注意企业改制过程中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留抵税额的划 转问题,防止通过改制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六)凡企业改制过程中不涉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留抵税额划转等问题的,仍按原 规定执行。 七、对在日常检查及此次政策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停业、破产、解散等因素造成期 初存货已征税款留抵税额的减少,要及时核减余额并上报省局备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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