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9]31号颁布时间:1999-06-02
1999年6月2日 晋国税流发[1999]3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关于拍卖行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0
号通知已作了明确规定。现就拍卖行拍卖金银首饰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拍卖行受托拍卖个人属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
二、拍卖行受托拍卖商业企业属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就拍卖行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