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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物抵债货物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9]11号颁布时间:1999-03-11

     1999年3月11日 晋国税流发[1999]1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据各地反映,由于受市场有效需求不足,企业资金紧张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在经 营活动中发生了大量的以物抵帐的交易行为。对以物易物的交易行为应如何征收增值 税,各地掌握标准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经请示总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以汽车抵帐的征税问题 以汽车抵顶债权债务的行为,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属于货物的销售行为, 应依法征收增值税,其征税的办法省局业已晋国税流发(1998)40号文进行了明确。 但由于汽车是国家专营的特殊商品,在抵帐交易过程中纳税人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无进项税额抵扣,纳税人反映税收负担较重,难以承受。考虑到纳税人的税收负 担问题,对纳税人以汽车等值抵顶债权债务的中间环节,给予暂免征收增值税的照顾。 以汽车抵顶债权债务的免税销售行为不包括汽车生产企业以自产汽车抵顶债权债 务的销售行为和企业以自己使用过的汽车抵顶债权债务的销售行为。 二、汽车以外其他以物抵债的征税问题 汽车以外的以物抵顶债权债务的货物,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属于货物的 销售行为,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均能取得增值部专用发票,应依法征收增值税。但由于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工业入库,商业付款"的抵扣原则,不能计算抵扣进项 税额,一些纳税人在交易过程中也忽略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了纳税人纳税行 为的不规范。考虑到以物抵债交易方式货物移动在特殊性,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 担,纳税人以汽车以外的货物抵顶债权债务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论是否符合 "工业入库,商业付款"的原则,均允许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为了保证该项工作的严肃性,纳税人发生以物抵债行为的,应在发生的当月 (最迟不得超过次月),向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协议书等有效证 明上签注意见,以便查验。超过期限的,一律按逾期申报处理。汽车以外的抵债行为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抵扣且不符合"工业入库,商业付款"原则的,需附经税 务机关审核的协议书等有效证明。否则,一律不余抵扣。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已经征收的不再进行调整,未征 收的不再补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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