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欠税清理工作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9]40号颁布时间:1999-10-27
1999年10月27日 晋财税字[1999]40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8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158号《关于
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做好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欠税清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请
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依法治税,确保国家政策的顺利实施。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坚持依法办事,对1999年7月
1日至12月21日期间发生的实际投资额(无论是新建项目还是续建项目)一律减
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1999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投资按实际投资
额清算税款,多退少补。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扩大征收比例和减免幅度。
二、摸清投资项目底数,做到心中有数。
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以来到1999年7月1日以前的投资项
目彻底清理一次,按照投资项目的实际完成投资额、适用税率、应缴税额、实缴税额、
欠缴税额等逐一登记造册,摸清各投资项目的欠税底子,做到心中有数。
三、严格执行欠税缓缴审批制度。
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执行后,对以前年度形成的欠税,纳税单位国有特殊困难无
法一次缴清税款的,可由纳税单位提出书面清欠计划,经县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
核,并依据《征管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其它单位和个人均
无权擅自免征和缓征。
四、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应征税款解缴入库。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58号第六条的规定,凡属于1999
年7月1日以前欠缴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都应追缴入库,不得减半征收。由于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欠税面广、数额多,拖欠时间久,情况十分复杂,致使追缴难
度非常大。各地、市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欠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为了确保应征
税款解缴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465号的规定,从2000年1月1
日起,由是由税务机关清缴入库的税款,可按5%提取业务经费,专项用于清缴工作
的各项支出。各级地税机关都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变通,凡违反规定一经
查出,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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