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太原金融监管办事处等关于全力协助工商银行依法清收企业拖欠利息的通知
工银晋发[1999]62号颁布时间:1999-04-21
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太原金融监管办
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太原
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关于全力协助工商银行依法清收企业拖欠利息的通知
1999年4月21日 工银晋发[1999]62号
各地、市工商银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经贸委、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
地税局、外事办: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9)7号文件批转了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
于依法清收拖欠银行利息的报告》,对当前企业大量拖欠银行利息的现状和原因进行
了剖析,同时,明确指出企业大量拖欠银行利息不仅仅是影响银行自身效益的问题,
更主要的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扰乱了社会信用秩序,破坏了银
行同企业之间正常的信用关系,削弱了银行筹集资金支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能力;减
少了财政收入,影响财政预算平衡;加剧了银行业的金融风险。长此以往,将直接影
响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影响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和人
民群众生活的安定。所以,依法清收拖欠利息,已成为化解金融风险、缓解财政收支
压力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作为省内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占四家国
有商业银行的43%,是全省工商企业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多年来,为支持企业生产经
营、技术改造、科技进步,促进山西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仍以每年发放
60亿元贷款的幅度占据各国有商业银行首位。但是,近年来企业拖欠利息的问题十分
严重,截止九八年末,全省工行贷款企业拖欠利息面达47.8%,拖欠利息高达74亿
元。不仅影响了其自身经营效益,更严重的是使支撑山西经济发展的资金供应主渠道,
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如不尽快解决企业拖欠工作利息的问题,必将形成恶性循环,
影响全省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
因此,各职能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办发(1999)7号文件的精神,在工行依法清收利
息工作中,大力协助,齐心协力,对拖欠利息企业进行联合制裁,以便更好地支持我
省经济的发展。
一、 对恶意欠息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各地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根据当地工商银行报送的有还款能力,故意欠息
的企业,列入《恶意欠息企业名单》,及时在金融业内部通报,在向经贸委通报核实
后发布,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披露;并要求各金融机构在相应采取对一般欠息企业
在信贷、结算等方面实施统一的同业限制、惩罚措施制裁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联合
停止或收回贷款等形式进行金融同业制裁。
2、各级经贸委对企业申报的基建、技改、科技开发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并建议
企业领导任免部门在分清情况、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将欠息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业绩
考核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取消对企业的资金投入和支持。
3、对企业领导人出国出境各级外事部门不予审批。
4、根据国办发(1999)7号文件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办企业、
不通过工商年检并作出相应的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5、根据国家5部委银发(1998)578号文件规定,各级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
不为其发售发票。
二、加大依法清收欠息力度
各级工行要对通过起诉有望清收利息的企业,积极向法院提起诉讼。各级法院要
及时受理工行申报手续,在提高结案率的基础上,提高执行受偿率。
三、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管理
证监会要加强对上市公司欠息情况的核查,提高上市公司信用度,必要时向股民
公布。对拟上市公司在资产剥离包装上市过程中有意逃废银行债务发生欠息的不予审
批和申报。
四、规范企业改制行为,落实工行债权债务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承包、租赁、分立、合资、联
营、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的信贷监管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的
行为,要按照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政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联合下发的银发(1998)578号文件精神坚决抵制,并按文件要求予以制裁。
五、各级工行要对欠息企业逐户逐笔进行调查摸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
“一户一策、一户多策”的方法制定收息措施,并按收息难易程度向有关部门提出需
配合采取的措施,在收息过程中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定期、不定期地向各有关
部门汇报清收欠息情况及所采取措施取得的效果。
接文后,各有关职能部门按当地工商银行提供的欠息企业名单迅速开展工作,积
极配合,协调动作,采取相应措施并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取得社会各界和企业的理解
和支持,使依法清收企业拖欠银行利息工作取得有效进展。
六、此办法适用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