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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及《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7]27号颁布时间:1997-06-01

     1997年6月10日 晋国税流一发[1997]2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 税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函(1997)3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 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1日 国税发[199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在执行消费税政策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给予明 确。现根据部分地区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就有关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问题 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 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 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1+ 6%) 二、关于工业企业从事应税消费品购销的征税问题 (一)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 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 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上述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酒、酒精、化妆品、护肤 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 (二)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 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 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 浆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 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 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本规定中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三、关于配制酒、泡制酒征税问题 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 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 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仍按"其他酒"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关于特种用车的范围问题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规定的特种用车范围只限于急救车和抢修车,对其他 车只要属于小汽车的征收范围,均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五、关于饮食业、商业、娱乐业生产啤酒的征税问题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 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 国税函[1997]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消费税问题解答》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消费税问题解答 问:用购进已税烟丝生产的出口卷烟,能否扣除外购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 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国家对卷烟出口一律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 即免征卷烟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出口卷烟所耗用的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 值税和消费税则不予退、免税。据此,为生产出口卷烟而购进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 不能给予扣除。 问:为了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 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和在会 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据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这一规定是否包括啤酒和黄酒产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 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这一办法征税 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多少与 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对酒类包 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 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问: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应当征收消费税。 问:"啤酒源"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啤酒源是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酿制而成的 含二氧化碳的酒。在产品特性、使用原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上,啤酒源与啤酒一致,只 缺少过滤过程。因此,对啤酒源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问:菠萝啤酒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经向主管部门了解,菠萝啤酒是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 糖化、发酵,并在过滤时加入菠萝精(汁)、糖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其在产品 特性、使用原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上与啤酒相同,只是在过滤时加上适量的菠萝精(汁) 和糖,因此,对菠萝啤酒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问:"金刚石"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金刚石又称钻石,属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 税。 问:"宝石坯"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珠宝玉石的征税范围为经采掘、打磨、 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因此, 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问:两轮驱动的吉普型车是否属于越野车的征税范围? 答: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越野车是指四轮驱动,具有高通过性的 车辆。两轮驱动的吉普型车不属于越野车范围,应按小轿车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问: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轻便摩托车的征税范围为最大设计车速 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两轮摩托车。对最大设计车 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汽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是否征收消费 税? 答: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 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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