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消费税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7]12号颁布时间:1997-04-22
1997年4月22日 晋国税流一发[1997]12号
各地、市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改善和强化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消费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1997年消费税工作要点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做好消费税工作的有关事项明
确如下:
一、加强税源管理
消费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各地要在深化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的基础
上,建立健全消费税纳税人管户动态底册,摸清税源底数。
一是要做好调查研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要对本地区消费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
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欠税的底数和原因,掌握税源发展变化情况,为分析影响收
入完成的隐患,研究组织收入的措施,确保消费税任务的完成打好基础。
二是要抓好重点税源信息上报工作。为了给正确分析解决消费税政策执行中出现
的问题提供决策依据,各地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健全重点税源产品信息
上报制度。从97年三季度起,凡年产白酒在3000吨以上的企业,都要按月、按
季、按规定报送"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表",即附表一、附表二(表式及填报要求附
后)。对报送情况,省局将进行通报。
二、严格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税目是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具体体现,在应税消费品各纳税环节,要严格
按照消费税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进行界定征收,防止错征漏征,杜绝混淆类别、降低
税率的现象。在移送使用环节,要严格区分应税消费品的用途,对将自产应税消费品
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
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在金银首饰零售环节,要
严格区分金银首饰的加工与修理业务,对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论
在帐务上如何处理,都要征收消费税。
三、正确掌握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决定应纳税额多少的一个决定性因素,要研究制定措施,防止降低计
税价格,逃避消费税行为的发生。
1、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要以《条例》《细则》规定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生产企业成立专门销售机构或实行联营、商业返利等形式增加结算环节,降低计税价
格的,要进行清理。对由销售机构,商业企业返还的利润或将生产环节费用转移到销
售机构分摊的,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应视为价外费用计征消费税。应税消
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低于产地零售价和批发价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要按照权限
核定其计税价格。为了加强对重点税源产品的控管,卷烟和96年以来生产销售的新
牌号、新品种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其他酒的计税价格要在今年9月底前报省局核定。
2、销售应税消费品收取包装物押金、代垫运费的,要严格掌握包装物押金和代
垫运费的范围。代承运部门收取的运费,必须同时符合《细则》规定的两个条件,才
可不计征消费税。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
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
收消费税。
3、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
费品的(金银首饰除外),在计税时执行国税发(1995)094号文件规定,准
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停止执行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
买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的办法。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
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
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四、强化征收管理
1、规范纳税申报。要按照征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纳税申报办法。消费税
纳税人要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报《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并根据要求
报送有关资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除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外,另需报送《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从事金银首饰生产(批发)加工业务的经
营单位还需报送《山西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2、严格欠税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加大消费税清欠力度,并在确保新税不欠
的同时,制定旧欠清理计划和措施,凡未能按清欠计划补清欠税的,一律要按规定加
收滞纳金。各地(市)国税局要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局报送本地(市)消费税
重点税源户"年度欠税情况统计表"及清欠计划。(表式附后)
对确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同时,向
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提出缓缴税款申请,并如实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逐级
办理审批手续。
3、开展对酒类企业的检查
酒类产品是我省消费税的重点税源,对消费税收入任务的完成至关重要。但目前
仍存在消费税政策贯彻不到位,征管不力等现象,逃避消费税现象也在增多,导致税
负不平,加剧了企业间、地区间的不平等竞争。为了提高征管质量,保证政策贯彻落
实到位,给研究反避税措施提供依据,各地要在八月底前对酒类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
情况及征管情况进行二次全面检查,九月二十日前将检查情况报省局。(调查提纲附
后)。
酒类企业调查提纲:
1、酒类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是否准确?价外费用确定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
2、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界定是否正确?存在什么问题?
3、销售机构、商业企业返还的利润及分摊到销售机构的生产环节费用,是否视
为价外费用征税?存在什么问题?
4、用于样品、广告、奖励及企业招待所的酒类产品是否按规定征税?计税价格
是否正确?
5、用外购白酒、酒精生产的酒类产品,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是否正确?存在什
么问题?
6、对帐务不健全的小酒厂是否按酒窖数量、原料品种、出酒率、销售价格等指
标查定征收?核定的消费税额与增值税的比率是否同消费税率与增值税率的比率一致?
7、税务所为帐务不健全的小酒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消费税是否与增值税
一样做到票税同行。
附表1: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表(略)
2: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表(略)
3:一九**年消费税欠税情况统计表(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