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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承包企业纳税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政发(1999)5号颁布时间:1999-04-14

    1999年4月14四日 晋国税政发(1999)5号 运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永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永济电机厂运输车间运输供应站运输口承包 人陈讯偷税案纳税主体资格认定的请示报告〉的请示报告》(运城国税征发(199 9)7号)收悉。对你局所请示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法 函[1999]18号函复;1994年1月1日之前个人承包企业所涉及的营业税, 无论企业采取何种承包、轩必然性形式,均应由在企业中对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行 使职权的负责人代表企业承担纳税义务。我局意见,你局应按上述规定确定陈讯为营 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特此批复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企业纳税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的函》      1999年3月31日 国税法函(1999)18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陈讯是否具备营业税纳税人资格的请示》(晋国税政发(1999) 4号)收悉。对你局所反映的问题,国家税务局在《关于对企业承包、转包认定纳税 义务人问题的批复》([88]国税法字第023号)中已经明确。1994年1月 1日之前,个人承包企业所涉及的营业税也应按照国家税务局[88]国税法字第 023号批复的精神办理、即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承包、转包形式,在企业中对生产经 营、财务管理等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由其代表企业承担纳税义 务。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承包、转包认定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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