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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长治市成功煤炭经销公司虚报亏损偷税案的公告

晋地税稽告字[2001]9号颁布时间:2001-02-20

     2001年2月20日 晋地税稽告字[2001]9号 该企业1999年度多转销售成本21665.58元,多列支出21570.5元,税前列支罚款 8921.89元,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13646.01元,造成虚报亏损65803.98元,形成 偷税。长治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国税函(1996)162号文“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 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 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之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对虚列亏损部分按法定税 率处以一倍罚款21715.31元。 特此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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