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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子县电器线材厂取得收入未计增值税偷税案

晋国税稽告字[2000]第45号颁布时间:2000-12-22

     2000年12月22日 晋国税稽告字[2000]第45号 该厂1999年实现的销售收入197589.72元,未计提销项税额33590.25元,2000 年1-7月份销售线材取得销售收入318817.93元,未计提销项税额54199.05元,两 项共计偷税87789.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四 十条规定,责令该厂限期补缴增值税87789.30元,对所偷税款处以一倍罚款计 87789.30元,同时加收滞纳金33096.36元,合计208674.96元。目前,该处理决 定正在执行中。 特此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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