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灵石县林产品经销公司偷税案的公告
晋国税稽告字(2000)第47号颁布时间:2000-12-22
2000年12月22日 晋国税稽告字(2000)第47号
该公司从1998年至1999年发出木材(款已收到),已实现销售收入,未计
提销项税额56522.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补缴
所偷税款56522.82元,并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28261.41元,加
收滞纳金11412.61元,合计96196.84元。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特此公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