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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中信机电制造公司销售民用产品偷税案的公告

晋国税稽告字(2000)第48号颁布时间:2000-12-22

     2000年12月22日 晋国税稽告字(2000)第48号 该公司1999年12月销售星光车、电动车等民用产品,取得含税收入 176427.47元,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9984.46元, 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十条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补缴所偷增值税 9986.46元,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9986.46元,同时加收滞纳金 6491.20元,合计26464.12元。 特此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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