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路建设附属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发(2000)第12号颁布时间:2000-11-02

     2000年11月2日 晋地税税一发(2000)第12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今年以来,各地地税机关在清理投资方向调节税欠税中,请示公路建设中一些附 属项目投资适用税率等有关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依据《投资方向调节税暂 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各级公路上建设的收费站、点,以及为公路配套服务而在公路沿线两面建设 的加油站、饭店、旅店、售货点等各种服务网点,都属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中 未列举的投资项目,一律按15%的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2、公路管理部门、公路养护部门建设的行政办公用房,职工住宅按各自适用的 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公路养护人员的临时休息室、养护工具、器具的储存用 房,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