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二发[2000]22号颁布时间:2000-12-22
2000年12月22日 晋地税税二发[2000]22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
题(国税发[2000]149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律师事务所的实
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我省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采取以办案收入分成的方法,发放工资薪
金,因此对通知中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费用的标准明
确为:1、律师分成收入按月发放的,以工资薪金所得为应税项目,按月征收个人所
得税,年终统一汇算。2、律师分成收入按年发放的,年分成收入未超过5万元(含
5万元)的,按律师当年分成收入的30%比例扣除,年分成收入超过5万元的,按
律师当年分成收入的20%比例扣除。如有的律师平时不领工资薪金,一次取得年分
成收入的,可在年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年度所属月份分摊计算征收,其应税项目仍
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3、兼职律师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征收个
人所得税。
二、通知第七条和第八条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扣缴义务人明确为:凡由律师事务所
支付律师(包括兼职律师)或其他人员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的,律师事务所为其任职人
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凡律师(包括兼职律师)从法律事务服务当事人处取得酬
金或法律顾问费的,其支付酬金的单位或个人为律师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建立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及时
发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督促和帮助律师事务所设立个人所得税帐簿,及时报
送扣缴个人所得报告表和纳税人个人收入及纳税明细表。
四、扣缴义务人必须于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税款,并在次月七日内,向税务机关
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收入及纳税明细表,同时将税款缴入指定的金库。
五、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的税款。扣缴义务
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税款,按偷税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妨碍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
义务,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违反税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
(国税发[2000]149号)(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