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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长治分公司公路公司偷税案的公告

晋国税稽告字(2001)第1号颁布时间:2001-01-10

     2001年1月10日 晋国税稽告字(2001)第1号   该单位1999年10月、2000年1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实现销售未记收 入,偷增值税税款19618.26元;2000年9月发出商品煤,实现销售未记 收入,应补增值税税款221540.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之规 定,责令该单位限期补缴增值税税款241158.97元,加收滞纳金 15502.17元,并对所偷税款处以一倍罚款19618.26元,合计 276279.40元。目前,该行政处理决定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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