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如何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晋地税特发[2000]9号颁布时间:2000-06-13
2000年6月13日 晋地税特发[2000]9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先例》及其有关规定,现对
个人购买商品房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个人购买商品住宅,若购买后由本人及其家属直接居住的,按零税率计税投资方
向调节税;若购买后在两年内用于出租、出售或营业的,按实际用途计征投资方向调
节税。
国内个人无论购买国内开发企业的商品营业用房还是“三资”开发企业的商品营
业用房,都属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说明第4条规定的未列出的其他固定资产投
资,购买者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在购买时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