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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2000]31号颁布时间:2000-05-23

     2000年5月23日 晋地税所发[2000]3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出以下补充,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 各项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之前,对个人在企业改组、改制中取得的量化 资产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税。   二、 现行政策与本文规定不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三、 各地要加强对个人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工作,采取得力措施,摸清税源,确保征收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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