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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2000)14号颁布时间:2000-04-06

     2000年4月6日 晋国税征发[2000]1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 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推行使用的范围和时间   (一) 超市和已使用收款机收款的购物中心和其他纳税人,从8月1日起统一使 用卷筒专用发票。   (二) 卷筒专用发票适用于普通收款机和税控收款机。纳税人使用自行购买的普 通收款机的,通过修改收款机软件程序,并经税务部门鉴定后可使用卷筒专用发票; 纳税人使用税务机关指定的税控收款机的,可直接使用卷筒专用发票。   二、 卷筒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 发票式样和印制。   1、 卷筒专用发票每卷200份,每份长度为127mm,宽度根据企业使用的机 型确定。每200份卷筒专用发票前加印有启动联2份,每200份卷筒专用发票后 加印有汇总单5份。发票票面上印有“手写无效”和“卷筒发票不加盖企业戳记”字 样,不套印企业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详见附件)。   2、 卷筒专用发票(不含启动联和汇总单)印制时统一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 章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监制章,全省统一编号,由省局指定印刷厂印刷。   (二) 发票使用。   1、 用票单位使用时每卷发票需先在2份启动联上分别输入发票起止号码,结束 后自动打印汇总单5份,作为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凭证。   2、 用票单位(个人)使用卷筒专用发票时,必须以汉字注明相关内容,如:购 货单位、货物名称、销货单位,其余的用数字表示。   3、 每月终了,纳税人须将启动联和汇总单按规定装订成册,做为发票存根联进 行保管。同时,须依据启动联和汇总单,将发票号码和金额填入“普通发票使用明细 表”中,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 购货方一次购买商品种类较多,一张发票打印不下时,单张暂不作小计,自 动转达入下一张发票继续打印,最后一张打印合计金额和大写金额,作为报销依据。 凡已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的单位,其收款机软件程序与此要求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 责令其限期改正。   5、 卷筒专用章发票只能通过普通收款机和税控收款机打印开具、手写无效,且 不得转借、转让、虚开、代开。凡已经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的单位,税务机关必须停止 供应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   三、 工作要求   (一) 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各地、市国税局应于2000年5月对所辖范围内现已使用收款机单位数量及使 用的机型、发票规格、联数(最多2联)、季度用量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并将调查情 况(相同机型、发票规格汇总)列出明细于5月底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 做好推广的前期准备工作。   为了确保卷筒专用发票的启用,各地、市国税局在6-7月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 面工作。   1、 搞好宣传动员。各级国税局要利种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推行使用卷筒专用 发票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时,无论购货是否需要都必须按规定逐笔开具发票,未按 规定开具发票必须按规定处罚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   2、 建立宣传告示。在超市和已使用收款机的商场设置告示牌,向消费者提示, 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   3、 搞好培训及试运行工作。在实施前要分期搞好营业员、收款员、发票管理人 员业务操作培训,保证各环节的正常运行,以减少运行差错,确保8月1日卷筒专用 发票的正式启用。   (三) 搞好监督检查。   卷筒专用发票启用后,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的 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 是否还存在使用具有发票作用销货小票的行为。   2、 是否将所有经营收入全部开票,开票时打印的字迹是否清晰。   3、 是否符合开具发票的要求。   4、 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5、 是否将据有经营收入按月足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 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等。   对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从重处罚。省局将把卷筒专用发票的推行工作作为今 年发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附件:卷筒专用发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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