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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

晋国税稽发[2000]12号颁布时间:2000-03-29

       2000年3月29日 晋国税稽发[2000]1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国税稽函[20 0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确定的偷税处罚倍数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最低限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 局长审批。   二、 加大对偷税的处罚的力度。逐步提高偷税罚款占查补税款的比例。今年,罚 款率力争不低于去年全省实现的19%的目标。   三、 加大对偷税罚款和以前年度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执行力度。从近几年 各地对查补总额不能及时入库,不能及时入库的主要是罚款。因此,各地在严格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处罚标准的基础上,要切实加强对查补总额特别是偷税罚款的 执行力度,以确保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四、 对入库的以前年度的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各地在上报统计报表时,统 计在当年的入库数内。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对尚未处理的偷税案件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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