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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9]133号颁布时间:1999-10-19

     1999年10月19日 晋国税所发[1999]13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1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 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 合我省实际明确以下几点:   1、凡符合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的规定, 到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备案手续。   2、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审 核省局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由省局 统一印制),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第五章的有关规定逐级向主管外商投 资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购进国产设备的外商投资 企业所在地县级退税机关负责已采购国产设备的监管,监管期五年。在监管期内 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及时 补征已退税款,在登记手册的核销情况登记表中记录核销情况,同时将登记手册 送交省局所得税处核销。省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出口退税清算期内组织对外 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各地在执行上述政策的过程中,有什么好的建议或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 通知(1999年9月20日 国税发[1999]17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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