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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消费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2000]10号颁布时间:2000-03-15

     2000年3月15日 晋国税流发[2000]1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消费税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今年消 费税收入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99年消费税业务会议精神和我省实际 情况,现对做好2000年消费税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税收政策。各地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令、法规的基础上 ,特别注意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对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 税消费品的,在计算扣除外购已纳税款时应严格执行国税发[1995]094 号文件规定,准确把握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界限,正确认定应税消费品的扣除范围 。严格审查已纳税款凭证和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杜绝纳税人通过自行调节当期领 用数量来调节当期实现的消费税,达到真实体现企业实际税负的目的,改事后管 理为事前控制,堵塞税收漏洞。 2、对生产企业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应严格掌握购进环节,只 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 律不得扣除。 3、对酒类生产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广告用酒、样品用酒等应税消 费品,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 ,全额征收消费税,不得按成本价计征消费税。   4、确保中央财政收入,防止消费税税基被侵蚀后导致税负不平。对生产企 业改变经营方式,划小核算单位,成立专门的销售机构实行工商联营、商业返利 、费用转移等形式逃避消费税的,无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核算,税务部门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并入 企业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对故意降低出厂价格,侵蚀消费税税基的,应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 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的规定执行。 二、强化征收管理。消费税是国税部门管理的主体税种,各地要象抓增值税 的管理一样抓好消费税的管理,并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健全消费税纳税人管户动态底册,决不能因其户数少、税源小而放 松消费税的户籍管理,只要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税收,我们都要严格征管,应收 尽收,并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清理欠税,严格控制新欠,确保“两税”税基。 2、加强对生产应税消费品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一是对取 得除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外的任何票据,都不能作为己纳税款扣除凭证。二是 对取得已扣除且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一律补缴消费税。三是要加大发票稽查力 度,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要严格进行处罚,打击偷税行为。 3、要作好重点税源信息上报工作。从2000年2季度起,各地市上报的 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分管局长审批井加盖公章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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