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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57号颁布时间:1999-11-25

     1999年11月25日 晋国税征发(1999)57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统一出口发票管理方式,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企业的进出 口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200号)精神,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 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用票 企业)统一使用由税务机关印制的出口发票。   二、出口发票由用票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签注意见 后逐级报地、市国税局审批印制。如地、市局印制有困难的,可及时与省局联系。   三、为便于管理,出口发票统一纳入各级发票管理部门管理,出口发票基本 联次为六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出口退税联,第四联记帐联, 第五联海关报关联,第六联外汇核销联。各用票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联次。出口 发票在发票联、出口退税联上统一套印地、市级国税局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各 联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用票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四、各级国税局在发售出口发票时,前五位代码为行政区划码(按照我省主 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市行政区划代码编制),第六、七位为年度代码(按照印制 该种发票的年度编制),后三位为121。   五、2000年1月1日起,原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晋税外发[1994]第20 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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