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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等5户企业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7]199号颁布时间:2007-08-15


邯郸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免征营业税的请示》(邯地税发[2007]42号)、《关于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免征营业税的请示》(邯地税发[2007]43号)、《关于对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免征营业税的请示》(邯地税发[2007]44号)、《关于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免征营业税的请示》(邯地税发[2007]41号)、《关于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免征营业税的请示》(邯地税发[2007]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6]102号)和《河北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实地调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减免税申请情况属实,符合减免税条件,同意对其2006年及其以后年度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中》“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次性审批”的精神,对上述5单位以后年度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入的免税行为不再审批,企业可以延续以后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减免税有关情况,一旦该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终止此免税政策。省局将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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