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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7]58号颁布时间:2007-03-12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省局3月8日下发的《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网络通知)精神一并贯彻落实。
  二、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尽快自行印制《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函》(见附件),除在媒体广为刊登宣传外,应在最短时间内发放到基层地税机关、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高收入个人。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加强分析和评估工作,
  抓住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切实加强督导,提醒已经达到或有可能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期进行自行纳税申报。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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