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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7]7号颁布时间:2007-01-08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省局将继续对稽核比对相符率进行考核通报。各市局也要建立相应的对下级税务机关的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及时纠正采集和传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凡由于税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采集和传输中发生严重错误,影响全省稽核比对相符率的,省局将进行通报批评。
  二、做好对纳税人采集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的宣传和辅导工作,辅导纳税人准确无误地采集数据。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目前采集数据中出现的问题,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的编制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再次进行了明确。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要求进一步加强宣传和辅导,并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填制规范》和《废旧物资发票采集规范》(见冀国税函〔2005〕270号 文件)张贴在所有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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