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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登记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6]249号颁布时间:2006-12-28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工作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落实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含本级)国税机关的征管职能部门为税务登记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督导检查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时掌握和监控纳税人的产生、变化、终止或消失的全过程和相关因素,并按照税务登记的内在管理要求相应确定本地税务登记事项的实施方式。
  第三条 税务登记事项的受理统一由县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的综合服务窗口承办,实行“一站式”服务。距离偏远的税务所(分局),由下设的办税服务室以县级国税机关的名义受理管辖区域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事项。县级国税机关在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设立的税务登记窗口,视同办税服务厅的综合服务窗口的延伸。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促进信息共享,本着“精简高效、规范统一、协作配合、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与地方税务局的协调配合,实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 县级国税机关应当将办理税务登记的依据、程序、内容、限期、所需全部证件资料的目录和文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依托信息技术和网络工具,积极探索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理税务登记业务。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七条 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辖。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实行指定管辖。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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