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2006]172号颁布时间:2006-09-07
各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准表(略)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符合总局国税发[2004]64号(省局冀国税发[2004]94号转发,下同)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经各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外贸企业符合总局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按照省局冀国税函[2005]465号 文件第二条规定,经省局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对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符合总局国税发[2004]113号 文件第一条和总局国税发[2005]68号 文件第四条规定,出口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的,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请示省局,并填写《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准表》(见附件)一式三份,连同出口企业书面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报送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核准后,可延期至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