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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6]244号颁布时间:2006-12-1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工会经费计提基数问题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缴纳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准予扣除。
  (二)工会向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征收的工会筹备金,比照上述规定进行扣除。
  (三)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和扣除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计提职工教育经费的比例按2.5%执行。纳税人按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三、关于资金占用费的扣除问题
  (一)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拆借资金发生的资金占用费,比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提取但未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不得扣除。
  (二)关联方借入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其超过部分的资金占用费,不得扣除;未超过部分的资金占用费,准予在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扣除。
  四、关于企业租用个人汽车发生修车费的扣除问题
  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但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之间有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企业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允许扣除。如果在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五、个人贷款、企业使用发生利息的扣除问题
  对个人将自己的资产做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使用(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协议)发生的利息,在确认该项贷款直接划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支出由企业账户划出后,允许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六、关于开办费的扣除时间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开办费,应从其入账之日开始摊销并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均匀进行扣除。
  七、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问题
  按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对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八、关于纳税人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扣除问题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向社保机构、医保机构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其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但纳税人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计税时不得扣除。
  九、关于纳税人支付的商业返利扣除问题
  纳税人为促销产品,对经销商(代理商)采取达到一定销售额度给予利润返还的奖励政策,并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此种商业返利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十、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十一、关于资产销售、转让、处置自行申报扣除问题
  纳税人销售、转让、处置有关资产,应在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取得相应的收入并进行账务处理后确认损失的实现。纳税人发生的上述损失,可在进行纳税申报或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扣除。纳税人资产进行转让的,应提供有关的转让合同或协议;资产进行处置的,应在取得相应的变价收入并进行账务处理后确认损失的实现。
  十二、关于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扣除问题
  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中间取得第一笔收入,其取得第一笔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可从次年开始,分3年按规定的标准结转扣除。之后发生的上述支出,允许其当年按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的相应比例进行扣除。
  十三、关于投资公司计提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扣除问题
  投资公司实现的投资收益(包括按权益法和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为其主营业务收入,在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扣除限额时,可以作为计提依据。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扣除比例分别为:
  (一)业务招待费:全年实现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扣除比例为5‰;在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扣除比例为3‰。
  (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为5‰。
  (三)广告费扣除比例为2%。
  十四、关于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的扣除问题
  (一)冬季取暖费的扣除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凭合法票据准予扣除。但企业以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名义发放的现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五、关于承包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后,以承包人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上缴的承包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十六、关于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对纳税人发生的年度成本或费用,如果在次年4月30日以前取得了相关合法票据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二)对纳税人将年度发生的成本、期间费用挂账形成的潜亏,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得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业年度内购买的存货(原材料、产品、商品等),没有取得合法票据,企业按预估成本结转的,其预估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取得票据后,在取得票据的年度准予扣除。
  十七、关于关联方利息支出执行问题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注册资本是指纳税人营业执照记载的资金数额,而不是纳税人“实收资本”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数额。
  十八、关于纳税人购置固定资产支付过户费的计税问题
  纳税人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过户费,应增加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十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收取和支付价款的计税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根据拆迁补偿协议与被拆迁户进行产权交换,收到被拆迁户缴纳的房价款(新房价款与旧房评估价之间的差额),应视同预收款按规定的预计毛利润率计算出毛利润,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与被拆迁户(单位和个人)签定拆迁补偿协议,进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户不以旧房换新房),可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金额,以及被拆迁户(单位)出具的合法票据或被拆迁户(个人)出具的签字证明材料作为原始凭证进行成本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上述补偿款作为开发产品成本,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二十、关于定率征收纳税人的计税问题
  (一)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其应付未付的3年以上应付账款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其从存在税率差地区分回的投资收益需要补税的,应还原为税前投资收益,再并入其当期发生的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其在被投资方已缴纳的所得税予以抵缴。
  二十一、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计税问题
  对劳务派遣公司派出人员到用人单位,在确定计税人数时,以派出人员与派遣公司、用人单位是否签定劳动合同为依据来判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的计税人数。
  二十二、关于乡镇企业减税问题
  对税务机关在检查乡镇企业过程中查增的所得额,不能享受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征10%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三、关于征收方式变更问题
  对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其已不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经县级地方税务管理部门批准,可随时变更为定率征收方式。
  二十四、关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享受抵免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第7号令)同时废止。对依据原目录执行的抵免所得税政策,调整为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执行。
  二十五、关于建立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台账问题
  为加强对分行业纳税人的精细化管理,县级以下地方税务机关要按行业分类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收方式台账》(格式由各市自定),以准确掌握本地纳税人征收方式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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