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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补充通知

冀地税发[2006]51号颁布时间:2006-08-10


各市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十条补充以下规定: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幅度为0.3%-3%,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按以下标准确定具体预征率。
  住房(别墅除外)预征率幅度为0.3%至2%,其中,市区(含县级市)预征率幅度为1%至2%。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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