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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义务教育费的通知

冀地税传[2006]3号颁布时间:2006-07-03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字[2004]102号)规定:“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基金目录》为准,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
  由于义务教育费未被列入《基金目录》,且与义务教育费合并同时征收、统一入库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已经省政府同意于今年初停止征收,义务教育费已失去征收依据和入库科目。经研究,省局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全省地方税务机关停止征收义务教育费。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征收的义务教育费,不再进行退库,并切实做好其他停征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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