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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省商业进出口公司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函

冀地税函[2006]150号颁布时间:2006-07-24


河北省商业进出口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将部分坏账税前扣除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77号)规定,经委托石家庄市地税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你公司发生的坏账损失10227583.08元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同意在2005年度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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