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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行等3户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6]161号颁布时间:2006-07-24


省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行等三户企业减免营业税的请示》(冀地税直发[2006]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石正支行、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裕华支行与有关大学签订协议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核查情况属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文件精神,同意对其2006年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中“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次性审批”的精神,对上述3户企业2006年度以后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利息收入的免税行为不再审批,企业可以延续以后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减免税有关情况,一旦该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终止此免税政策。省局将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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