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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6]22号颁布时间:2006-02-27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4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纳税申报异常:
  1.连续三个月以上零、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的;
  2.“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且无正常理由的;
  3.申报抵扣非防伪税控发票抵扣税额占同期全部进项税额50%(含)以上的;
  4.总局、省局确定其他异常情况。
  二、市局确定以下行业为纳税评估试点:
  1.辛集、无极和晋州的制革、制衣行业;
  2.矿区、井陉的煤炭经销行业;
  3.行唐、灵寿的冶炼、铸造行业;
  4.鹿泉、新乐和栾城的废旧物资回收和利废行业;
  5.栾城、高新、藁城、长安、桥西的制药行业;
  6.市内六区的汽车经销、超市行业。
  无试点行业的单位,可自行确定本单位的重点评估行业。
  三、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应在2006年上半年全面展开,6月30日前上报阶段性纳税评估综合报告。
  四、对纳税评估涉及到的工作流程、文书市局正在研究制定,并另文下发。在此之前,各单位可暂使用2005年全市税收上工作会议上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讨论稿)》中的流程和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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