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6]54号颁布时间:2006-04-16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市局培训中心: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2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局成立重大减免税事项审批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   李彦平
副主任委员  刘凤瑞  陈福财  袁西军  岳平子  张博
       王建中  李成聚
委员     彭恩民  王辉  董西娟  郭绪明  赵跃坤
  二、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市局重大减免税事项审批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各县(市)区局要成立重大减免税事项审批委员会。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重大减免税事项审批委员会审批。
  四、《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所指的“其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五、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向市局减免税归口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时间为5月15日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