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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唐山三友碱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函

冀地税函[2006]105号颁布时间:2006-05-30


唐山三友碱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三友[2006]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77号)规定,经审核相关资料,你单位发生的财产损失78968236.74元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同意在2005年度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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