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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5]70号颁布时间:2005-10-17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 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煤碳行业的税源控管。各市局要结合本地煤炭行业的经营特点,加强煤炭行业的税收管理。从源头抓起,加强税务登记管理,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做到管户与管事、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切实强化税源控管。
  二、因地制宜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于煤炭行业比较集中的县(市、区)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纳税评估模型,结合实际于2006年3月底前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三、及时上报煤炭行业税收征管情况。为全面掌握我省煤炭行业的税收管理情况,各市局要于2006年1月底前将该行业的税收管理情况,分别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上报省局(征管处)。税收管理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基本情况和征收管理经验,存在问题以及今后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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