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普通发票销售价格中运杂损耗费标准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5]197号颁布时间:2005-10-08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5]45号)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将普通发票销售价格中的运杂费、损耗费用由现行不超过18%降为13%。运杂损耗费降低收费标准后,省局不再分别明确运杂费和损耗费的具体收取比例(冀地税函[1998]264号停止执行)。各市、县(市、区)局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