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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和发票集中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5]111号颁布时间:2005-05-23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统一税收票证及各种发票的印制工作,提高税收票证、发票的规范性、防伪性和安全性程度,省局决定: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和发票由省局票证服务中心集中印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票证、发票集中印制的范围
  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及各种发票,逐步实行集中统一印制。税收票证和印制数量较大的发票,由省局票证服务中心负责印制;数量小的发票,仍由各市局负责委托定点印刷厂印制。首先集中印制的票种与范围是:
  (一)全省地税系统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等13种税收票证。
  (二)全省通信业、饮食业、客运出租车业(机打票)、交通运输业(货运)发票。
  对上述票证、发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部集中,由省局票证服务中心印制。对省局决定集中印制的发票,各市局不得再安排印制。
  二、税收票证、发票印制及使用衔接问题
  自2005年7月1日开始,省局票证服务中心负责印制今年第四季度使用的税收票证和上述各种发票。自2005年10月1日起,全省地税系统使用由票证服务中心印制的税收票证,上述行业使用票证服务中心印制的发票。原剩余税收票证、发票可延用至2006年12月31日。
  三、税收票证、发票印制计划的下达及领购程序
 (一)税收票证。票证服务中心按照省局计会处的要求印制、保管、发送税收票证。
 (二)发票。各市局负责汇总本市用票情况,向省局票证服务中心报送印制计划,同时报省局征管处备案。其中,由省局集中印制的,省局向票证服务中心下达印制通知。票证服务中心印制完成后,负责将发票送达各市局发票管理中心。
 (三)各市局发票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发票保管、领购工作,用票单位按隶属关系到当地地税机关领购发票。
  四、印制费用的结算
  各市局委托印制的,由票证服务中心与各市局发票管理中心结算。
  五、几点要求
  (一)税收票证和发票集中印制,是省局加强税收票证和发票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发票管理必将产生重大影响。各级地税机关特别是票证管理部门,要认清形势、统一认识,做好税收票证、发票实行集中印制后的各项工作。要深入调研,认真谋划,统筹安排,及时报送发票印制计划,做好发票保管、领购工作。同时,要与一些用票行业主管部门搞好沟通与协调,保证发票使用的平稳过渡。
  (二)省局票证服务中心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强化管理,搞好服务。要建立规范、科学的印制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和质量认证体系,采取安全、保密和防伪措施,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票证、发票专用仓库和运送工具,保证票证、发票印制质量和安全。
  (三)省局票证服务中心在业务工作上,接受省局计会处、征管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本通知未明确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上述规定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省局联系电话:征管处:0311-88626529、计会处:0311-88626541票证服务中心:0311-8779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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