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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5]139号颁布时间:2005-08-08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文中所指农业生产者个人仅指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与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经营者收购农业产品时,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二、与出售人发生收购业务金额一次超过1万元或年累计超过10万元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核实其收购产品的自产证明情况或由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自产证明;如出售人为农业生产者个人的,由当地村委会出具自产证明,内容包括出售人种养植面积、产品品种、数量、年生产能力等。
  三、使用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收购发票登记制度,每笔收购业务都要登记到收购发票登记簿,收购发票登记簿格式附后。
  四、市局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对《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等情况列入年终主要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市局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各单位收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及时调整,重新核定。并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严禁跨县、市使用收购发票,并使纳税人熟悉异地领购发票的流程。
  五、各单位在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和文件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①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初次申请使用收购发票的工作流程(略)
  ②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工作流程(略)
  ③外埠经营活动发票领购程序(略)
  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略)
  ⑤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略)
  ⑥初次使用收购发票实地调查情况表(略)
  ⑦收购发票登记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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