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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河北分公司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发票问题的复函

冀地税函[2004]124号颁布时间:2004-05-24

     2004年5月24日 冀地税函[2004]124号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发票的申请》(卫通冀字[2004]4号)收悉。经研究,同 意你公司使用由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你公司在办理通信业务收取费用时必须使用由地税机关监制的“中国卫星通信 集团公司河北分公司通信费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为二联式机打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式样附后),其中发票联使 用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 三、你公司应在每年第四季度向我局(征管处)报送下年全年的发票印制计划,我 局将根据计划安排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发票印制费由你公司与印刷厂结算。   四、专用发票由我局按你公司报送的领购计划发放给各市地方税务局,你公司及所 属分支机构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事宜。领购发票时只 需支付运杂费和损耗费。   五、你公司应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处理。   六、专用发票自2004年6月1日起使用。 附件: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河北分公司通信费发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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