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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返还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函

冀地税函[2004]307号颁布时间:2004-12-30

     2004年12月30日 冀地税函[2004]307号 省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税务登记证工 本费应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此,从2002年至今,我局已将 440.15万元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上缴了省财政。   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 价行费字[1996]154号)规定,税务登记证每证工本费为50元,主要用于税 务登记证印制费、各级进行税务登记工作的宣传费用以及登记证发放过程中的搬捣、运 输、装卸、登记证存放保管等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今年新出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从2004年2月1日起, 除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外,扣缴义务人也要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但规定对扣缴 义务人、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自谋职业人员免收登记证工本费。因此,从今年起, 此项支出的范围扩大,费用也相应增加,挤占了系统的其他经费。   鉴于我局资金较为紧张的实际,且几年来增人增资经费均由我局自行解决,因此, 再支付换证资金,困难较大,恳请贵厅将我局上缴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440.15万 元如数返还,以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当否,请研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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