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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唐山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等2户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4]52号颁布时间:2004-03-18

     2004年3月18日 冀地税函[2004]52号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唐山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等2户企业2003年度坏账损失税前 扣除问题的请示》(唐地税发[2004]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局《纳税人坏账损失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对唐山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 总公司等2户企业申报的坏账损失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同意对上述2户企业发生的符 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坏账损失24826293.11元在2003年度予以扣除。具体 数额为:唐山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7469623.26元;唐山市三友集团冀 东化工有限公司17356669.85元。请通知并监督企业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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