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唐山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等2户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4]52号颁布时间:2004-03-18
2004年3月18日 冀地税函[2004]52号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唐山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等2户企业2003年度坏账损失税前
扣除问题的请示》(唐地税发[2004]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局《纳税人坏账损失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对唐山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
总公司等2户企业申报的坏账损失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同意对上述2户企业发生的符
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坏账损失24826293.11元在2003年度予以扣除。具体
数额为:唐山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7469623.26元;唐山市三友集团冀
东化工有限公司17356669.85元。请通知并监督企业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