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迁西县电力局等4户企业2003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4]62号颁布时间:2004-03-23
2004年3月23日 冀地税函[2004]62号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迁西县电力局等4户企业2003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
(唐地税发[2004]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局《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对迁西县电力局等4户企业
申报的财产损失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同意对上述企业发生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
损失47016410.83元在2003年度予以扣除。具体数额分别为:迁西县电
力局5482692.47元;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19942604.49元;开
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690772.51元;唐山启新灯塔水泥有限公司
12900341.36元。请通知并监督企业遵照执行。